为了加强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,规范招标秩序,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,结合公司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单位组织承办的所有招标活动。
二、监督职责招标监督组作为公司内部监督管理机构,主要职责如下:
1、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;
2、监督检查有关招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;
3、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;
4、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;
5、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、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三、监督内容
1、标前监督,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、招标组织方式、评标小组构成、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。
2、开标监督,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,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、地点,监督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,
3、评标监督。监督人员参加评标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,保证评标工作公平进行,规范评标程序,监督评标人员的各项行为。
4、定标监督。有权参加定标会议,防止外因干预定标,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。
5、其他事项监督:
5.1、任何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;
5.2、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小组成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;
5.3、与投标人串通,搞虚假招标的行为;
5.4、泄露招标活动机密的行为;
5.5、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;
5.6、其他违法、违规的行为。
四、监督程序
1、招标委员会必须于开标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监督组,并提供招标文件、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;特殊情况下,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前通知招标监督组并提供以上资料。招标监督组审查并反馈信息后,招标委员会才能按程序进行招标。
2、招标监督组收到通知和相关资料后及时实施监督。
3、监督人员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写招标活动监督报告,上报监督过程情况。
五、责任追究
1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,查处后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2、对违反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,按公司已有的制度处理。
3、有下列行为的,投标单位的投标无效,并列入黑名单
3.1、隐瞒企业真实情况,或冒名顶替投标的;
3.2、串标、霸标、中标后恶意弃标、恶意扰乱招标现场或向相关人员人行贿的;
3.3、伪造、涂改转让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的;
3.4、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。
六、其他说明
1、本办法由招标监督组负责解释。
2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